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朋辈辅导员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者:金凤秋发布时间:2016-08-20浏览次数:2396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朋辈辅导员管理条例(试行)

一、素质要求

1品德良好,责任心强,热衷于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2自身心理素质良好,为人乐观开朗、热情大方,乐意为同学们分忧解难,在同学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参加每项活动;

5自觉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和中立原则。

二、工作职责

1按要求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专题学习和交流活动;

2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卫生知识、传播心理健康理念;

3宣传介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效率援助设施;

4建立寝室长联络机制,关注班级学生心理状况,主动开展朋辈心理辅导活动;

5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职能部门、学院,预防和干预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三、权利和义务

1学生朋辈辅导员属班委会成员,享受与班委会其他成员的同等待遇;

2全面负责本班的朋辈心理辅导和宣传联络工作;

3有资格参加学院和学校每学年“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同时可参加由中心举办的“优秀朋辈辅导员”评选。

四、考核与管理

1学生朋辈辅导员原则上在大一班级组建时设立,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进行上岗培训,完成培训并经过考核后可获得《大学生朋辈辅导员工作证》。

2朋辈辅导员在每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每年五月末(“五月阳光行动”活动结束后)向辅导员提交工作总结,并由院系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老师统一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由院系对朋辈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与总结,并将考核结果在中心和院系备案。根据考核结果,评选3-5%的考核成绩优秀者,由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由院系进行人员调整。

4朋辈辅导员可根据个人情况向院系申请停止履行“大学生朋辈辅导员”职责,心理健康中心将视工作证的注册和院系意见开具证明,院系负责调整人选。 

5对于调整改选的朋辈辅导员由院系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负责上岗培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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