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B电子学生活动管理条例
为保障我院学生课外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我院大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学生活动秩序,预防并有效控制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我院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哈尔滨工业大学JDB电子的学生活动,更好地繁荣和发展我院的校园文化。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主体为:在哈尔滨工业大学JDB电子校区开展活动的我院所有合法学生团体以及学生个人;所有的学生活动均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和集会等。
第四条 学院坚持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大力提倡组织开展创新实践型活动和科技型活动,将给予这两类活动以更多更大的支持,同时做到院级活动力求体现精品性,系级活动要逐步实现特色化,年级班级活动要充分体现普及性。
第五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以基层为主、以激励为主”的原则,从活动的细微处着眼,做到活动整体框架清晰,细节完美,要树立“细节体现质量、完美体现水平”的活动组织意识。组织活动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相互积极配合,协同共进,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事事讲奉献,不扯皮、不推诿。
第六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JDB电子、团委、学院与学生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各机关处室、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系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各班委会、各团支部、各学生社团及团体、经团委批准的可以开展学生活动的其它单位,学生个人不允许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第二章 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八条 活动管理单位及审批单位应认真审查活动举办的情况,学生活动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组织带有反动、颓废、淫秽等内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对活动责任人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举办的跨院的学生活动须由院团委审批;无论活动本身或在活动的组织过程中需与校外联系的,都必须经院团委审批并报学院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在院内开展的一般活动由院团委审批,大型活动报学院审批(活动大小以参加学生人数为划分:一般活动为30人以下,大型活动为30及30人以上);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外开展的活动由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任何形式的学生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和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所有商业赞助活动,不得占用教室,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借用桌椅及其它物品者,需向有关单位缴纳押金;损坏、遗失借用物品的押金将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涉及外校及社会人员的),每场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一万人以下的,举办者应当提前十五日与后勤保卫部门联系,并与保卫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组织10人以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型活动未经审批、许可的,组织者不得擅自举办,否则责任自负;下列活动视为已经批准,不需另行申请审批。
第十五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要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悬挂、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广告。学生不得举办营利性演出活动。
第十七条 除学院安排或批准的学术活动或全院大型活动外,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晚22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有校外媒体参加须报学院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对活动负责,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所有学生活动都应明确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由教师担任,直接责任人在活动出现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逐级汇报情况,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学生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学校保卫部门、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服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活动开展前组织单位必须对所有参加活动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外出类等其它具有安全危险性质的活动在开展前还应充分考虑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问题,教育指导学生科学避免安全事故,积极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活动安全保卫措施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举办活动的单位或部门要制定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工作人员,活动期间要按照安全的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2、每场活动在活动申请中都要提出安全保卫措施和方案,主管老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和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学院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
4、活动完毕后,如有器材或其他设施损坏,应有主办单位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生活动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划定及处理参照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活动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活动组织者(单位)首先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递交活动申请和活动策划书。活动策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2、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3、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范围;
4、详细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中应包括所有的开支项目,并注明哪些属于可回收利用物品)、资金来源;经费预算必须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制订;
5、活动的宣传方案;
6、活动的安全预案;
7、其他需要补充的。
第二十六条 上交活动策划书的同时,应同时制订活动开展的具体方案,详细列明人员分工,器材(场地)准备,后勤支援,宣传工作、经费支出等,活动方案要尽可能地详细。
第二十七条 人员分工;人员分工最好细化到具体个人或最小的集体,其中应该包括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执行人员、后勤支援人员、宣传工作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等,并详细列出这些人员的具体任务,以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器材(场地)准备:根据活动的需要列明所需器材,所缺器材应提前准备,场地也应尽量早地同场地管理部门联系,以免出现准备工作和通知动员已经做完,却申请不来场地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后勤支援:所有的活动,一定要求配备充足的辅助人员,尽量分解任务量,后勤支援人员的具体任务要指明和细化。
第三十条 宣传工作:所有的学生活动,均要求做到宣传有力、影响广泛,特别是面向全院开展的活动,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宣传工作,不予报销经费、不予参与评奖。宣传工作要明确指定负责人或撰稿人。面向全院或更广范围进行的活动,在对外宣传上,至少应有三篇高质量文字稿件上传至学校网站或院报上,三篇稿件发挥以下功能:活动前有动员、通知,活动中有新闻报道,活动后有总结提高。除这三篇稿件以外,其他的宣传形式可以采用横幅、条幅、海报、标语、广播、电视、学院班级和团委学生会网站等。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任何学生活动,必须做到安全有保障,必须指定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活动规模、场面大小配备安全人员,详细指明安全人员的负责地点、任务和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场地清理工作:组织学生活动,必须注意活动之后的场地清理工作,并指定具体负责人。清理工作包括:物品回收,器材回收和整理、场地打扫等工作,做到不遗漏、不浪费、不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下达活动通知:面向全院的学生活动(比赛),必须经过学院团委的批准,并在活动方案成熟之后,经由学院团委下达开展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应该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意义,举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活动(比赛)规则,评奖方案,报名表格等需要申明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邀请有关领导和嘉宾:如果要邀请校、院领导和嘉宾参加活动,应尽早地以正式邀请函或请柬的方式进行,不得临时通知或口头邀请。请柬和邀请函的写作格式要正规,绝对避免出现写错职务或姓名。邀请校级有关部门领导,须相应邀请学院领导陪同。
第五章 活动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学生活动,必须在上交活动申请后经过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组织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行动,违规操作。如若出现不经批准就举行活动的情况,学院将根据有关组织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活动进行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到位,人员安排是否有遗漏。如果出现有组织者或活动参与者没有到位或履行职责,应予详细记录和上报。
第三十七条 活动过程中应该注意活动项目之间的衔接问题,避免拖沓和卡壳。例如一台文艺晚会,报幕、撤台和灯光、器材准备要流畅、准确,要细化到具体的事情和具体的人。
第三十八条 及时记录、拍摄活动现场情况,做到宣传有素材,总结有依据。
第三十九条 活动的进行过程,要对照活动方案的安排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临时变更引起更大的混乱。
第六章 活动结束后工作
第四十条 活动结束之后,要组织开展使用物品的清查工作,包括器材回收情况和可重复使用物品的回收情况。
第四十一条 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一周内召开活动的总结大会,总结大会的参加人员要广泛,要包括所有参与组织工作的人员,部分活动参加者代表,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成员等。
第四十二条 总结大会的总结内容应该包括:活动的准备工作、进行中的情况、好的经验和做得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应尽量深刻和具体,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能流于形式。原则上要求所有参与组织的人员都要进行总结发言,如果情况不允许,可以按活动方案中分组的情况进行小组总结,小组中派代表进行发言。参与活动的人员也应有部分代表进行发言,组织者主要听取参与者的感受和意见,以利于下次活动的改进和提高。
第四十三条 所有的总结内容都应形成文字,并进行汇总,总结大会之后,应该根据总结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写一篇综合性总结和一篇宣传报道。
第四十四条 总结大会结束的一周之内,组织者必须将活动申请、活动方案、总结材料、宣传报道材料、音像资料等报送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进行备案或建档。
第四十五条 活动结束的一周内,组织者应将活动开支情况列表呈送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需要报销的项目必须要有正式发票,发票背面签署两名经手人的姓名,且应写明发票所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
第七章 学生活动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活动经费并严格管理。企业从事赞助活动的须经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并报相应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活动经费可以分为主要经费和补充经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于院、系学生活动经费及班费。活动的补充经费来源于社会或个人捐赠、赞助等活动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在试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